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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频踩雷 风险防控已成重中之重

金融的周围总是伴生着风险的骇浪,能够算好收益率、流动性和安全性三个要素之间的这笔账,才能踏浪而行玩转金融。显然很多人没能算明白这笔账。受近年大量
的互联网金融“地雷”所累,大量的投资者不得不面对血本无归的惨痛现实。但是相同的手法重复出现,却依然能引来前赴后继的投资者“上钩”。

风险防控为重中之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近日在全国政法委书记会议上强调,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政法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把风险防控放在心头,加强调查研究,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并采纳有效措施,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一财经日报》针对近期发生的“地雷”阵进行了梳理,一方面了解到众多非法事件背后存在相似的手法,并试图梳理出事件背后的投资者心理因素;另一方面,虽然监管细则在过去一年中频繁下发,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业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

非吸案件远多于集资诈骗

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融资城、MMM……2015年,见证了这些平台由盛而衰掀起的巨大漩涡。每个平台都在讲述自己玄之又玄的故事,都在吸纳大量投资者的血汗钱,然而,最后这些巨量资金,都以相似的方式被涡流悉数吞噬。

虚假理财平台泡沫破裂时,总是跟随着一个被称为“非法集资”的词汇,殊不知这并不是法律术语。严格意义上讲,所谓的非法集资,可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

《第一财经日报》不完全梳理了2014年以来已经被定性的案件。在被统计的11个已被定性的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共有7件,其中包含钰诚集团旗下e租宝、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国湘资本、东方创投、盛融在线、德赛财富、徽州贷;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案件的共有4起,具体包含MMM互助理财平台、中大财富、优易网、中宝投资。

而在较早时间被引爆的两大“雷区”,大大集团案尚未定性,另一起深圳融资城案件,深圳经侦的表述为“已对相关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

近年,爆雷的数量不仅在增多,规模也越来越大。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将其“日金宝”等金融产品,通过互联网线上和线下在二十多个省销售,骗取了22万投资者450亿的资金。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e租宝”网站以及关联公司因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涉嫌违法经营活动,融资达750亿,涉及500万投资人。

但是案件的审理定性却是更棘手的难题。

而再看近期的几颗“大地雷”,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MMM互助理财平台、融资城等案例中,除MMM互助理财平台被定性为集资诈骗案件以外,更多案例处于要么无法定性,要么被圈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状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解释道,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目的即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曾指出,如果将案件定义为集资诈骗罪,就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主观上存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要证明主观目的具有一定难度,而定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可操作性较强,更有利于惩治犯罪分子。

人性总是重复昨天的历史?

历史总是如此相似,因为在背后承载着相似的人性。

中国国情决定了普通投资者都是“低风险偏好的高收益簇拥者”,这是一种非理性的投资观念。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即使再爆发N多的跑路事件,也难以在短期内获得矫正。基于此,投资观念的矫正,不能依赖于“东窗事发”后的幡然醒悟,而更应当注重事前预防。

“在找我们咨询的踩雷投资者中,其实比较少有广场大妈,更多的是拥有较多闲置资金的中产阶层。”刘新宇向记者感慨着近两年接案的感受。他指出,这些具有一定理性的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更多关注股东背景以及平台是否有足够的土地、房产以抵质押等基本要素。

正是摸清了这样的心理,各平台寻求多种“背书”手法——e租宝在风险暴露之初,就四处聘请律师,但这些律师并不是为平台产品做合规风控,而是要求他们简单粗暴地将合同进行修改,针对产品的合规性进行评价,结论无一例外地就是出具e租宝没有任何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同样的手法还表现在,问题平台在某银行开立基本户,便宣称该银行为其合作机构。“能够通过文字表述看穿背后问题的投资者少之又少。”刘新宇说。

监管大网仍存漏洞

在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投资者辨识风险能力的同时,也要停下来看一看作为整个行业运作必不可缺的一环——监管。

2015年年底,在行业乱象的倒逼下,针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细则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出台。但是任何规则的进阶都需要一定过程,而这也意味着当前的监管细则仍存某种漏洞。

例如,刘新宇对记者指出,在监管细则中,作为监管的主体,某些模式是否被纳入监管对象尚不清晰。

监管细则指,监管的基础为“直接借贷行为”,“直接”二字是否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否认了债权转让模式;而“借贷”二字,是否能将传统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转让、收益权转让、金融资产转让也纳入网贷新规中,而这将直接决定规范对象的基础性问题。

“一些理财平台会针对新规的适用性进行争辩,认为自身并不从事民间借贷撮合的事情,而是从事资产处置等相关事宜。”刘新宇说。

此外,网贷新规第四十三条指出,银行系P2P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另行制定办法。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对于如此安排立法的初衷并不明晰。

“呈现在投资者面前的主体表现并无不同,仅仅因为股东背景存在是否为银行之分就要监管区分?”一位资深行业观察者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如果针对银行系的P2P需要独立监管,那么未来针对保险系、证券系的P2P是否也要特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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