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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网帖有损声誉 学校状告百度贴吧

广州一所职业学校发现在百度贴吧有网友发表损害其声誉的言论,一怒之下将百度告上法庭,要求百度关闭涉案贴吧、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百度则称无须担责,已经尽了事前提示及事后监督义务,且已将涉案帖子删除。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涉案学校的全部诉求。

状告贴吧有诽谤言论要求赔偿

据广州某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诉称,2014年3月开始,发现“百度贴吧”网站内以该校为名的贴吧内有攻击、诽谤自己的言论,甚至还包含一些黄色的言论和图片。

学校认为,百度公司不仅侵犯其名称权,还放任贴吧发表诽谤、侮辱学校的言论和图片,给学校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招生计划,导致学校经济损失惨重。经过多次投诉,百度公司仍拒绝删除涉案贴吧。为此,学校只好将百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删除涉案贴吧,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学校声誉损失10万元,此外赔偿学校为制止名称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2960元。

为固定证据,经学校申请,广州公证处于2015年8月对涉案贴吧中四个网址的帖文及跟帖内容进行了公证。

据悉,学校还曾向越秀法院起诉百度公司侵犯声誉权,但之后又撤回起诉。

百度认为无侵权行为无须担责

面对控诉,百度公司则辩称其无侵权行为,无须承担责任,“百度贴吧”作为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开放性网络信息交流平台,由网络用户自行创建的不同主题兴趣吧组成。为标识和区分数以千万计不同主题的兴趣吧,网络用户为其创建的贴吧赋予特定的名称,用以指示和说明该贴吧关注的焦点、讨论的话题。百度公司使用该校名称作为贴吧名称,并未侵犯学校的名称权。

另外,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了事前提示及事后监督义务,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已经将涉案四个帖子予以删除,为此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未侵犯学校名称权 驳回学校诉求

法院查明,2015年9月28日,百度公司已将涉案四网址的帖文及跟帖删除。但学校认为百度没有关闭涉案贴吧,仍然侵犯其名称权、声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称的重要作用在于标识身份,区别于别人,其实质在于名称符号与法人之间的特殊联系。百度贴吧中使用了学校名称,在于指代舆论关注的焦点,并没有割裂学校的名称符号与学校之间的特定联系,相反意在尊重并标明这种特定联系。因此贴吧包含学校名称,并未侵犯学校的名称权。

关于百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判断关键在于百度公司有无违反法定义务。百度贴吧服务是以特定的电子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网络服务。法律并未课以网络服务商对贴吧内海量、交互的帖子逐一审查的法律义务。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服务商仅需对其电子公告平台上发布的涉嫌侵权信息承担“事前提示”及“事后监管”的义务,提供权利人方便投诉的渠道并保证该投诉渠道的有效性。百度公司已经在“贴吧协议”中事前提示用户不得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侮辱或者诽谤别人、侵害别人合法权利的信息,并公示了投诉方法和路径。在接到学校通知后,立即对涉嫌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处理。故百度公司主观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学校坚持主张关闭涉案贴吧的请求,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也包括公民在网络上自由表达的权利。涉案贴吧是该校学生交流信息、校外人员了解该校的重要平台。在贴吧数以万计的帖子中,学校仅主张四个帖文涉嫌侵犯其声誉权,姑且不论该四个帖文是否真侵害学校声誉权,百度公司也已作删帖处理。为此,学校继续坚持主张关闭涉案贴吧,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是否构成侵犯声誉权要从多方面判断

经办法官指出,近年来,法院受理侵犯名称权、声誉权的案件数量有上升趋势,这与科技进步、网络发达、当事人权利意识觉醒等息息相关。一方面,法院希望并引导当事人在遇到类似纠纷之后,通过诉讼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又不希望不鼓励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任何的权利都是有边界的。

该法官表示,是否构成侵犯名称权、声誉权,法院一般是从受害人确有声誉被损害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方面进行事实判断,同时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舆论监督权利等方面进行价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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